申请条件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将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03]26号;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