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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营业税减免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3-02-28 10:30:10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4291
申请条件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涉税事项申请单);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将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03]26号;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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