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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7-29 10:27:50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332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35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应税服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35号)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实际承运人。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一)《税务登记》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保存复印件);

  (二)承运人同交运人或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保存复印件)。

  (四)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出包、出租方的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有效证明复印件(发包、出租方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车辆、船舶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主管国税机关使用货运税控系统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统一使用六联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申请代开票人提供资料的审核,对资料提供不齐全、相关证明资料不一致或未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全额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得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应当对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代开发票业务等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国税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8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附件下载: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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