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哪些行业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二、如何确定“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在境内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哪些情形应当视同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增值税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零。
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当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外,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税率-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制,即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才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3%)。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如何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下列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以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兼有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或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均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复印件。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参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如何核算?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五)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十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可以实行差额征税?
答: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是否可以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国税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十五、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改增”试点前后定额有何变化?
答:对个体“双定”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其销售额定额原则上按照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的营业额定额数确定,但税率有变动的应根据税率的变化调整税款定额。
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多元化电子申报手续?
答: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事宜,除直接上门申报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还提供了多元化电子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批量扣税),纳税人可自 2013年6月20日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单位公章,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确认表》,办理多元化电子申报手续。
从2013年9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十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开通电子缴税方式?
答: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缴税事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自2013年6月20日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及单位公章,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再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办理电子缴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