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资料信息移交的通知》(赣国税函〔2013〕127号)下发后,各地反映移交的纳税人资料未明确具体范围,现将移交资料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财务人员、办税员)身份证等复印件。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2013年度《核定定额通知书》复印件。
三、税收优惠及减免税审批资料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基础信息电子资料(包括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代码、登记注册地址、国标行业、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法人信息、财务人员信息和办税员信息、税收管理员等),对省局已统一提供的电子信息,各市(县、区)地税局不需再提供。
资料移交采用纸质复印件或电子复制件方式,资料复印费、打印费、电子扫描等费用,由各级国税部门承担。
上述所需移交的资料,如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认为需国税部门重新采集的,地税部门可不向国税部门移交。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