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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十四个看点

发布时间:2012-12-12 16:54:00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江西站浏览量:1205
  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通知和公告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和明确。除有明文规定外,两个文件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幅度较大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既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出于提高服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外贸出口的目的,同时也是针对现行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不论是对企业出口还是税务管理都是一大利好。本刊对此进行解读,希望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政策。

  看点之一:文件从600多份精减为60余份

  我国出口退税始于1985年,其间历经多次的改革和不断补充、完善,已成为国家鼓励外贸发展、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经过27年发展,出口退税管理成效明显,退税规模越来越大,覆盖范围越来越广,退税申报审批办法日趋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文件出台或废止过多,给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执行政策带来了困难,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出口退(免)税文件条款繁杂,影响退税进度等。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清楚或未明确的条款进行了清理,对反响强烈和过期的文件进行了调整。据统计,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与各部委联合以及单独发文的出口退(免)税文件约有650余份,其中联合下发的有195份。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发的455份文件中,全文或部分废止以及自然失效的达395份,占到单独发文的86%.本次清理后有效文件剩下60余份,较为集中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有利于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掌握和操作。

  看点之二:七类货物视同出口

  通知在原政策的基础上,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重新划分为7类,包括: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4.中标机电产品;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这个调整主要是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题。如,原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其他特殊区域虽然与出口加工区的退税政策保持一致,但此项政策单独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明确,导致各地执行不尽统一。此次调整统一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退(免)税。

  新政策还增加了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原来只对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而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不能退税。这次调整统一了政策,对销售给所有国际航班的货物都给予退税。

  看点之三: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可退税

  新政策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生产企业外购的货物,如果是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同类型和相关的货物等,可以视同自产产品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这项新政策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出口。举个例子说,有时候企业生意好,接到的订单超过企业生产能力,比如一家毛巾厂这个月接到订单2万条,但是企业的生产能力只有1万条。如果在以前,企业老板可能因为生产不了而推掉多出的订单,或者向其他企业购买1万条毛巾再用于出口,但是这买来的1万条毛巾不能退税,企业可能没什么利润。而现在,这买来的1万条毛巾,如果符合条件,企业就可以视同自产毛巾申请出口退税了。

  新政策废止了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还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

  看点之四:退税申报期延长到最长470天

  原来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对此,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据此推算,从企业报关出口之日算起,新的申报退税期限最长可达到470天。

  申报出口退税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因为每一单出口涉及的资料很多,收集比较麻烦,以前一些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在90天内没有收齐资料,结果不但税款不能退,还要按视同内销征税,给企业造成损失。现在申报退税期限大大放宽了,可以在几个月甚至一年多的时间里收集资料,企业的回旋余地比较大,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出口退税损失。但同时也要提醒企业,申报退税期限放宽后,企业不能无限期滞后申报,更应该督促相关人员在货物出口后及时收集退税凭证,尽早到国税部门申报,才能及时办理退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看点之五:小型生产企业、新办企业当月可申报退税

  新政策取消了小型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生产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出口退(免)税规定。原政策从审核管理的角度考虑,规定小型出口企业以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12个月内内其应退税款暂不办理退库。新政策取消了这项规定,小型企业、新办企业可以像其他出口企业一样,当月申报的出口免抵退税经审批后可直接办理退税,而不是再等到第13个月后一次性办理。这项政策可以让小型企业、新办企业及时获得国家退税,减轻资金压力,推动外贸出口。

  看点之六:出口货物免税范围扩大至21种

  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规定。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管理。规定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之外的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新政策还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增加了出口企业对免税出口货物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看点之七:出口退税没退成,不再按内销征税

  新政策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改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视同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企业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等。企业本该退税不仅没拿到还要征税,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在实践中也受到了企业的质疑。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使政策更加合理,也有助于出口企业降低风险,减轻负担。

  看点之八:“先退税后核销”政策调整

  新政策调整了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将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看点之九: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费退税

  按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但在执行中存在耗用的原材料金额、退税率等难以确定的问题。新政策对此进行了调整,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这政策对相关企业退税会带来一定影响。举例说,假设某外贸公司9月份购入一批面料委托A公司加工服装出口,购入面料的计税金额为100000元,税额17000元,收回服装时加工费计税金额为50000元,税额8500元。假设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面料出口退税率为13%,征税率均为17%,其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50000×16%+100000×13%=21000(元)。如果按新政策计算,外贸公司将购进的面料按原价买给A公司,加工收回时,A公司将购入面料成本并入加工费中开票给外贸公司,计税金额为150000元,税额25500元。则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100000+50000)×16%=24000(元)。可以看到,在新旧两种不同计算方式下,当原材料与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税率一致时,对退税额的影响并不大;但当出口退税率不一致时,就会出现上例中退税额的差异。

  看点之十:进料加工税收管理有变

  新政策调整了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按原规定出口企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的应征增值税,暂不入库,待收回的货物出口后抵减应退的出口退税款。目前,加工贸易由海关监管,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为了避免冲突,统一管理,新政策规定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同时,调整了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新政策调整为恢复按差额征税,明确了按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

  看点之十一:退税凭证新增一种,出口收汇核销单取消

  新政策调整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原来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这项政策更方便于出口企业收集申报退税资料。

  新政策还对报送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了规范和简化。而福建省作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时无需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此举简化了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资料,退税进度明显加快。

  亮点之十二:报表从近80张减为43张

  新政策对用于出口退(免)税的报表进行了调整,将过去所用的近80张报表调整为了43张。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调增报表项目,如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增加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有关内容,以适应试点地区“营改增”业务的处理,为全国推广打好伏笔。二是合并使用报表,如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17项不同情况的免税业务,采取通用一张《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方式来实现申报,减少报表成本,避开报表多样,利于申报操作。三是取消报表内容,如许多报表的签字栏由过去的三栏次变为了两栏次,以减少审批周转的环节,利于出口企业退(免)税。

  看点之十三:六种情形不得退税

  新政策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将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而直接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看点之十四:出口骗税惩罚力度加大

  新政策对出口骗税行为加大了监管、惩罚和打击力度。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半年以上、三年以下四个档次。对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退(免)税期间出口货物、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等违规、违法出口,规定不予退税的同时,还应视同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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