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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3-02-28 09:56:40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3028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1月10日联合下发《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江西省赣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是人民共和国的摇篮和苏区精神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由于战争创伤的影响和自然地理等多方面原因,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欠发达的地位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苏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仍然较低,生活条件依然艰苦。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2012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振兴发展确定了发展定位、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明确给予包含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在内的财税、投资、金融、产业、生态补偿和对口支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进行扶持,努力推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现全面振兴。
    《通知》规定:一是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是自2012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江西省国税局局长张贻奏说,国家明确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将赣州视为“中部的西部”,有利于形成政策“洼地效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为赣州发展带来了黄金机遇期,也对推动江西“龙头昂起、两翼齐飞、苏区振兴、绿色崛起”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若干意见》是‘福利’,税收减免是‘红利’,‘福利’加‘红利’,赣南的企业不愁不发展。”江西凯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曾金生12日坐在电脑桌前欣喜地把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看了一遍又一遍。他说,对照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计算,他的公司一年可减免企业所得税10万元左右。这对一个处于发展阶段的企业来说,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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