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改革的原则
1、房产税改革应放置于房地产税制整体改革框架中
我国房产税的改革应将其放置于房地产税制整体改革的大框架中,涉及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改革,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众多“税、费”的整合,房产税难以“独善其身”,也不能孤立的“凌驾”于现行税制体系下,必须将其放置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中,不是“细枝末节”的修缮,而是“大刀阔斧”的改革。
2、优化收入和财产再分配,保护居民自有住房需求
对所有权人自住的第一套住房应全额免税,对存量或增量的第二套住房拟征一定比例的房产税,对存量或增量的三套及以上住房课以重税并实行累进税率,使房产税真正起到优化收入和财产再分配的社会作用,房地产是透明度较高的财产,最容易把握、可操行最强,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防止贫富“两级分化”、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3、树立房产税作为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替代行政色彩浓厚的“限购令”
房地产调控的手段,不管政府出台多少条,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的本质问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解决房地产调控的市场办法就是开征房产税,遏制房地产投资,增加房屋保有环节的成本,从根本上替代行政色彩浓厚的“限购令”,将遏制房地产投资的思路转变到市场手段上来。
二、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构思
1、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税收法,提高房产税制度的立法层次
由中央制定出台统一的房地产税收法,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颁布施行,授权省级人大依据本省情况制定细则,从立法层面确定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类别,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包括征收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减免税等税制要素的适当调整,合理制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税前扣除项目等地区性减免优惠措施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开征、停征的时间期限,增强地方税收的征管管理强度。
2、理清房产税与土地使用制度之间的关系,构建房产税收体系
在房地产流转环节,逐步取消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完善,城市土地增值空间缩小,土地增值税征管效果有限,而耕地占用税与土地出让金出存在重复征收的情况,可以取消;印花税、契税存在重复设置,可以将其合并,归并至印花税;同时增加遗产税、赠与税、转让房产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理清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
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将目前存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税收性质的行政性事业收费整合,形成针对房产保有环节(存量房市场)的非首套住房的房产税。
3、合理分配房产税收在各级政府部门间的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的主导性
将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作为地方政府的主导,增强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收归属中的地位,增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跳出“卖地补财政”的历史怪圈,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在保证地方税收稳定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在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动力才能“十足”;而流转环节的所得税、赠与税、印花税等税收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支配的税收,以中央占主导。
4、完善房地产税收配套体系,“正本清源”
房产税收的配套体系众多,需要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目前我国推行的“官员财产公示”也正是该项配套制度的试点尝试;个人住房信息全国联网制度,截止2012年底已经完成40个重点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而2013年计划完成15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纳入住建部信息体系;完整而系统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税收评估办法,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5、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征税依据,逐步配套开征房产空置税
房屋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源于公共投入,而对公共产品的投入开支来自税收,因此,住房产权人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纳税符合税收受益和公平的原则,而基于市场价值征收的房产税,业主能够定期了解其房产评估报告和所缴纳税款,使纳税人更加透明的意识到公共产品投入增加的市场价值,利于推动房产税的开征;同时,对超过一定期限内的空置房产,逐步配套开征房产空置税,将其纳入房产税的范畴,以更有效的市场手段遏制住房投机的乱象。
6、新税制施行前后的“新旧房产”产别化策略
由于现行制度下,购买者实际上相当于在购房款中一次性支付了地价和相关税费,因此,不管未来房产税如何改革,需要区别对待“新旧房产”,在健全房籍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对新旧房产在土地使用权限期限内适用差别税率。
房产税的改革及相关体系的建设、健全是一项宏大的工程,笔者受制于专业能力的限制,难以面面俱到,深入分析,仅提出其改革的方向,以抛砖引玉,为社会热点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