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以及税务机关追溯调整年限等相关问题。
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深入开展,BEPS成果如何落地,成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近期工作的重点。2014年11月结束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各国领导人在打击国际逃避税方面达成共识,成为G20框架下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全球实施BEPS行动计划和打击国际逃避税的大环境下,2014年税务总局在全国开展了“对外支付大额费用”的摸底排查。排查发现,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跨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不合理费用的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导致税基侵蚀,造成税款流失。税务总局加强对外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是继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之后,推出的又一项落实BEPS行动计划、打击跨国逃避税的举措。
公告明确,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公告还列明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的4种情形: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二是就关联方提供的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支付服务费;三是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公告的另一个亮点是首次在中国提出了从受益性角度分析劳务费支付的合理性。”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中劳务费占了很大比重,各种劳务或服务项目名目繁多,其中有的劳务或服务项目是企业不需要且不能为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为此,公告借鉴OECD集团劳务分析思路,提出在判定劳务费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应进行受益性分析,即分析企业接受的劳务是否能够为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并明确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管理要求,提示了企业可能存在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风险,将在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税收遵从度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