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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

发布时间:2014-10-20 08:59:44发布者:税务总局浏览量:89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进行调整和细化,更清晰地反映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便于优惠政策落实。

  公告对申报表中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调整后的申报表自111日起开始使用,它能够更清晰地反映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便于税务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更好地落实优惠政策。”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本公告自20141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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