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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提议环保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发布时间:2013-03-04 16:24:20发布者:财新网浏览量:2315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建议,环保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同时免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案中指出,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加快研究完善和落实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节能、软件等产业已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对环保产业发展的助推最为直接、有效,不仅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收费不到位、运行经费不足等问题,增强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热情,也可以极大地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和公众支付压力。但目前来看,国家对于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甚至一些原有的税收政策成为影响民间资本进入环保产业的制约因素。

  贾康认为,目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同时房产和土地使用税增加了环保企业的负担。

  所得税是中国环保企业的主要税种,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符合标准的企业所获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较长的环保产业来说,作用并不明显。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但环保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绝大部分企业可望而不可及。

  随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断推进,许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主体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治污设施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需要额外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增加了环保企业负担,提高治污成本,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

  提案针对环保企业所得税、房产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建议: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环保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免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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