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知识库问答社区实务操作上海最新资讯法规培训信息湖南财政法规税务法规下载区江苏优惠政策政策法规视频
北京财税学院问答区政策交流重庆国税政策地税政策工具黑龙江财税视频法规优惠政策江西政策解读资讯财税学院
首页 > 地方财政法规 > 正文

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28 09:35:21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3063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规定,现将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0日
友情链接合作伙伴

[桦清股份][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