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直部门、省直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范围为省直部门、机构、单位所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 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省国资委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省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省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按预算收入规模和各省级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制,不列赤字。
第五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省级政府预算,报省人大批准。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净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七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用于国有资产监管支出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依据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的支出,包括用于省属企业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等。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
第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和编制。
第九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省属企业提出支出项目计划、预算单位审查汇总、财政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互补性和衔接性。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企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相关内容;
2、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企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企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明细内容。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相关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以及省属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收入预算,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3、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
4、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预算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二)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01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2、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02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情况;
3、省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预03表),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三)省属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将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收入预算和省级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说明。
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2、预算编制范围;
3、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包括收支预算总体情况、收入、支出预算具体编制说明);
4、其他说明事项。
(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财资预总01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汇总情况;
2、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财资预总02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情况;
3、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总03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汇总情况;
4、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总04表),反映省级预算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5、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表(财资预总05表),反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省财政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商预算单位,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可按不超过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额的3%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突发性的或难以预见的开支。在安排支出时,由预算单位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从每年6月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同时向省级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省级企业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编报通知,组织所监管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于每年8月底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省级预算单位,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底前,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批,提交省人大审议,报财政部汇总。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调整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省人大批准后,省财政厅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省级预算单位;省级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差额,或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各预算单位要在预算执行年度6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调整建议,省财政厅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企业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第四季度布置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制定决算编制办法(办法另行制定)。年度终了,在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省政府、省人大和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8〕6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