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
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铁路、军队系统除外)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包括: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编写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和题库;
(三)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四)在哈尔滨市(不含所辖县、市)的中、省直单位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管 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颁发和管理。
报考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报名及考试时间
根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形式,具体以当年公布的时间为准。黑龙江省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请参考:“黑龙江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考试大纲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成绩有效期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单有效期为6个月。
证书管理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需持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