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近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3】6号),明确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可享免征三年营业税优惠。
通知规定,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