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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02-28 09:49:31发布者:未知浏览量:3572

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到大兴安岭地区投资办企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来大兴安岭区投资新建生产型、加工型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从建设期开始5年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从建设期开始5年内缴纳的资源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本条期满后,第6——10年缴 纳的所得税,继续给予50%的财政补贴(有一级财政的,由一级财政补贴;不是一级财政的,由上一级财政给予补贴。下同)。

第二条 来我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5年内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财政补贴。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购买我区闲置厂房建企业的,免交房产交易税。

第四条 来我区从事农、牧、渔业、山野产品和中草药产品开发的,除享受上述相应的优惠政策外,6年内缴纳的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从事绿色食品开发的,延长2年优惠。

第五条 鼓励区外优势企业同我区企业联合经营。外方投入资金占我区企业资产总值25%以上,合作期限5年以上,合营企业完成原企业上交利润后,超交部分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由财政给予3年的全额补贴。

第六条 鼓励区外优势企业以有形或无形资产投入改造我区亏损企业,企业扭亏后,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

第七条 欢迎区外企业兼并收购我区企业。兼并收购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3年的全额财政补 贴。兼并收购亏损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4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八条 区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营科研机构来我区兴办实体,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九条 为我区创造产品出口实绩的外来投资企业,视其在享受上述各条优惠政策期内累计出口额的多少,给予延长执行1至3年优惠政策期限的鼓励。累计出口额在20万至100万美元的(含100万美元),延长1年;100万至500万美元的(含500万美元),延长2年;500万美元以上的,延长3年。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在我区投资办企业的,除商服用地外,其生产、仓储用地,三年内以划拨方式供地,自第四年起以有偿方式供地。

第十一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所购土地,能一次付清出让金的,给予20%优惠;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三年付清:第一年可付50%以上,第二年可付余款的80%以上,第三年全部付清;以租赁方式供地,土地租金可逐年支付。

第十二条 收购本区内亏损、关停、倒闭的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对企业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有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对地产进行评估,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按 30%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收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对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收购产权制度改革后,本地区出售的国有企业,其购买土地使用权部分,可按土地价格的50%收取出让金。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四条 购买我区国有闲置厂房、门市房,经有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地行政部门认定后,按评估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 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办理手续后,土地无偿使用,林木所有权归己,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售。


三、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 十七条 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要求环境监测,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一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 费、监测费、检疫费。请求消防抢救,同级免收消防费。企业招工,免收劳动用工管理费。企业生产用车(载重量5吨以下),免收车辆增容费、检验费、驾驶员审 验费、临时牌照费、牌照固封费、照相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三年内免交养路费、运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优惠收费项目:办理营业执照登记费、验资费,按50%收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一年内按50%优惠。

第十九条 投资者到我区来投资,在各种要件备齐的情况下,由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站式服务办法,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本区内一切手续。

第二十条 外来企业到我区内搞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只要注入投资额20%的基本建设保证金,即可批准。开发商可委托当地政府动迁部门动迁,执行当地动迁有关规定,当地政府要积极支持动迁工作,为保证动迁工作顺利进行,由政府部门负责动迁,动迁完毕后交给开发商开发。

第二十一条 合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开立资本项目帐户和经常项目帐户,经常项目帐户可在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

第二十二条 外商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无须审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如需汇出境外,可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直接办理,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到我区投资创办的新企业可根据立项批文和资金性质,企业性质,酌情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不同性质的银行帐户,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四、人才、技术联合与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我区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新增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5%奖励技术入股方后,再按股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同)。

第二十六条 对帮助我区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受益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提取2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企业给予重奖。

第二十七条 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对我区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承包项目投产获利后第一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民营科技机构与我区科研单位、企业联合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优先列入我区科技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及贷款支持。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摊入成本,如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凡被地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投产后三年内,可从新增税后 利润中提取20%,奖励有关科研人员。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来我区服务于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年限限制,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晋升职称,由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地区招商局认定后,转由人事部门承办或申报,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经营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到我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凡由我区自备电网供电的,在执行黑龙江省电网最低工业用电价格的基础上再优惠10%。

第三十一条 带资金到我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及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者,可自带符合相应施工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带资到我区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者,可执行我区制订的相关优惠政策,比照大署字[1998]14号文件实行。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用车(含轿车、吉普、小型货车,15坐以下客车),在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交通规费的前提下,地区招商局确认后,由交警部门发放专门牌证,除有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准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货物等。

第三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产品属强制安全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管理的,在批量投产前在我区经销生产合格产品,经行署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半年内不视为无证产品。


六、其它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本人同意,可受聘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担任名誉职务,也可以聘为同级政府的经济顾问,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三十五条 凡来我区的投资者,自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由当地政府招商部门会同财政和林业财务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按取暖期发给取暖补贴。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地区公安局、招商局联合发放的“外来投资者荣誉证”和“外来投资者保护卡”在本地区内居住,不办暂住证,不收暂住费。需在本区内 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投资者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全部按批准权限批准办理,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本行政区域内投资10万元以上办实业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我区居民用区外亲友馈赠的资金或设备办企业,区外资金占投资额的50%经审批可享受本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行署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本政策颁布前来我区投资的企业,自本政策颁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本政策与行署以往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十条 本政策由大兴安岭行署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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