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28 09:33:53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2894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交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继续延长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自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享受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