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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休闲农业企业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02-28 10:45:23发布者:湖南地方税务局浏览量:2937


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拓展农业发展空间,促进农民创业增收,近日,湖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我省休闲农业企业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该意见明确,休闲农业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休闲农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土地、包括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经审批的休闲农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附件下载:湘政办发〔2012〕1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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