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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3 15:36:34发布者:中华财税网北京站浏览量:2547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试行)》(沪人〔2005〕187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本市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委”),下设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计高评办”),办公地点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679568转17116分机)。

  二、申报方法

  2012年度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网上申报,其主要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网上缴费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登录路径。申报人员可登录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公共人事服务—职称专家—职称服务系统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首页(http://www.spta.gov.cn/ )—职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可在“下载中心”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在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

  2.申报时间。网上申报自2012年8月1日开始至8月31日截止。

  3. 申报要求。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选择所要申报的“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

  4.主送论文上传与检测。申报人员应在2012年8月31日前上传主送论文(必须是Word文档),市会计高评办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论文检测。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或者论文无法通过检测的,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和缴费

  1.网上审核。市会计高评办工作人员将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市会计高评办将为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支付评审费用(请及时通过“评审进程查看”栏目了解评审进程,一般不采用电话通知)。

  2.网上缴费。统一采用网上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评审费每人800元。

  (三)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并缴费成功后,申报人员还应向市会计高评办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1.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可在网上申报界面中“相关表格”栏目下载打印);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审定)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3)受理凭证1份(在网上缴费成功后,可在网上“评审进程查看”栏目打印)、二寸照片2张;

  (4)申报高级会计师自荐综合材料3份(纸型A4,仿宋小四号字体,可在网上“相关表格”栏目下载,填写完成后盖章确认)。

  2.需要查验原件的材料包括:

  (1)送审论文或著作(2或3篇);

  (2)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等证书和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供:

  (1)《上海市居住证》;

  (2)在外省市单位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须提供该单位出具的证明(1份)。

  4.2012年9月17日至9月28日期间,申报人员凭网上下载的受理号至上海市会计学会(地址:中山西路2230号1317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咨询电话:64386502。

  三、评审安排

  市会计高评委将根据《评审办法》要求,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12年11月份将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相关说明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设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地方评审的,可以由单位书面委托市会计高评委评审其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二)2011年度评审未通过,2012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以及2012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已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申报范围。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doc

  2.申报高级会计师花名册.xls

  3.申报高级会计师自荐综合材料.xls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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