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是我国税收体制中的重要税种,具有极强的调节功能。自1994年设置以来,消费税在引导合理消费行为、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现行消费税制度存在征收范围较窄、税基偏小、税率结构欠合理等问题,对消费行为调控作用总体偏弱,迫切需要改革。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今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确定重点推进3方面的改革,即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自中央部署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各项改革措施频频出台。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将进一步增强税收调节的杠杆作用,发挥全面、综合、积极的效应。
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以及研发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顺利实施,取得重要成果,全国累计减税3276亿元。今年9月,国务院部署了煤炭资源税改革,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定于12月1日起实施。这些税制改革的实施,强化了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实现了结构性减税,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税收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税制改革而言,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地方税体系,改进税收征管体制。税制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方方面面的权益调整,情况复杂、矛盾交织,对百姓利益影响至深,尤其需要着力提高改革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着眼于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比如,社会十分关注的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酝酿多时但还未确立,需要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时机成熟时推出。
需要强调的是,税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税收法定”。当前正在实施及将要出台实施的各项税制改革,都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用法治的思维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尤其在立法方面,应逐步将现行的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尽快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正在有序推进,改革任务仍然艰巨,要求我们以敢于啃硬骨头的精神攻坚克难,确保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