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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财政局关于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9 09:58:19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199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纳税人: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通知》(京财税[2012]216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

  (一)财政扶持资金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试点改革的推进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按季度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财税按月监控"是指试点企业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税负变化情况,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情况。

  "财政按季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企业申请的情况,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 

  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财政部门通过与企业协商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资金按年清算"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全年结束后的次月清算财政资金,多退少补。

  "重点监督检查"是指财税部门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拨付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检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顺义区试点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是按月填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

  区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统计的税负升高的企业名单进行受理。

  (四)材料要求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5.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6.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应税服务收入和税金明细账复印件,帐表中收入不一致的需要提供情况说明;

  7.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财政扶持资金拔付后退还企业)及复印件;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1.企业银行账户信息(预留印鉴);

  12.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8、9、10、11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除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四项表格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区财政局留存。

  二、受理审核

  (一)受理时限

  按季受理的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即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

  按年度受理的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

  首次受理时间为2013年1月4日。

  (二)受理地点

  顺义区财政局一楼办事大厅。

  (三)咨询电话

  财政局:69468477;国税局:69462214;地税局:69420424。

  三、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将企业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给市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批复意见预拨财政扶持资金,预拨资金最高不超过审核的财政扶持资金的70%,余下部分年度清算时多退少补。

  对于企业按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财政部门按年度受理审核,并在清算后拨付。

  财政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到企业提供的账户内。

  四、年度清算

  区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预拨财政资金的企业税负变化逐一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和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
  首次清算时间为2014年1月,2012年9-12月与2013年扶持资金合并清算。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如果在年度未终了时迁出顺义区,在办理迁出手续前做清算审核。

  对于需要向财政退回多拨付的扶持资金的企业,按要求在收到需退款的通知后,10日内将款项退回指定账户内,如若逾期未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以后年度的申请扶持资金不予受理。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扶持资金审核表》;

  2.《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4.《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5.《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6.《企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扶持资金审核表》

  2.《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4.《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5.《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6.《企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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