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底,某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其辖区的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10名员工个人所得税20000元。税务局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在3个月内缴清所欠税款,但是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债务过多来推诿搪塞,而且采取作假帐的方式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多次向该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该所仍逾期不缴。为了保证税款顺利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其帐户中的存款20000元。该所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强制执行措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法院判决后,该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提出上诉请求,判决生效。
法理评析:
一、扣缴义务人同纳税人的关系如何?
在我国,纳税主体主要包括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收征管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前者是指在经济往来中,向纳税人支付收入或所得,在支付之前将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扣除并代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单位或个人;后者是指在经济往来中从纳税人处取得收入或所得,在收取时将纳税人的应缴税款一并收下并代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第一种情况下,取得所得或收入者是纳税人,支付所得或收入者是扣缴义务人;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支付所得或费用者是纳税人,取得所得或收入者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设置,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款的流失。
不同的税收实体法,所具体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是不相同的。代扣代缴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并解缴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方式,比如支付工资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实现税款的源泉控制,这对于国家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第31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