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所1999年第二季度在对本辖区纳税户的经营情况进行彻底摸底后,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整,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0000元调整为50000元。该纳税户不服,在同行业中散布谣言,说其至7月底后搬离此地经营,并且准备7月份的税款也不缴纳了。税务所得知这一消息后,出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随即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000元入库。
[讨论问题与要求]
(1) 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恰当?
(2) 请你提出处理意见,并作简要评价。
[分析]
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当,错用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就此案,7月20日,该税务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暂停支付该纳税户2000元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期限期满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亦即该税务所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入库。
本案例主要考核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程序及权限问题。旨在使学员更多掌握《税收征管法》第26条、第27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4至第51条有的关规定。
(责任编辑: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