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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6-05 09:39:54发布者:黑龙江地税局浏览量:99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黑政办〔2013〕29号)要求,我省将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试点后,全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的基本内容

  (一)试点范围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作品制作、播映、发行服务。

  (二)主要政策安排

  1、试点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4、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收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确认

  (一)试点纳税人的确认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双向确认的方式进行。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初步筛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名单后下发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确认手续;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通知,自认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手续。

  (二)办理确认手续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见附件),经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体工商户签名即可)后,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自认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备注”栏填写实际经营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为提高确认效率,纳税人可以直接登陆黑龙江省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www.hl-n-tax.gov.cn/)下载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

  (三)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应将确认结果及时通知纳税人及主管地税机关,对于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及纳税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报请上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商解决。

  (四)经审核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审核确认之日起,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三、关于办理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核对税务登记有关事项,办理税种认定等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安排,办理设立登记、税种认定等手续。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市(地)国税局设立开发区局、直属(分)局的,相应试点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四、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以属期2012年度计算),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五、关于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试点纳税人中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申请。对主管地税机关未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对其征收税款。

  六、关于发票领购、开具和缴销

  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购手续。需要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领购的发票自2013年8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税控机具(按照相关规定无须使用的除外)开具或者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省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或者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结存发票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缴销。

  七、关于办理纳税申报

  自2013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提供广告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申报增值税时一并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网上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应用和维护服务协议。

  八、关于税款征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请,并与主管国税机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九、关于营业税税款清缴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该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结清2013年7月31日前应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应缴已缴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营业税。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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