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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地税发票年底前可继续用

发布时间:2013-07-26 11:05:47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1714

已领地税发票年底前可继续用

中国网  www.china.com.cn  2013-07-25 03:35 

实施“营改增”还有6天时间,昆明市国税局发票发售工作已全面开展。昨日记者了解到,继7月22日五华区国税局

、西山区国税局成功发售首批发票后,7月23日昆明市官渡区国税局向云南捷宇物流有限公司发售了货物运输增值

税专用发票10份,向昆明神华物流有限公司发售“营改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并同时将购票电子信

息成功写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昆明市“营改增”发票发售工作已于7月21日起全面启动。需开具发票,且8月1日之前无地税结存发票的,7月21日

起即可凭国税税务登记证申请领用,发票开具起始日期为8月1日;8月1日有地税结存发票的,在开具完后,可凭地

税机关出具的验旧或缴销证明向国税申请领用。

另外,昆明市国税局提醒纳税人注意: 8月1日前已领未用的地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除外),12月31日前可

继续使用;原地税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保持原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

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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