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发票偷税受罚 财产被强制执行
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及该单位负责人林某、会计王某、业务员肖某、业务员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预谋在一般贸易中,以远低于供货商的真实成交价格,制作虚假的发票和装箱单等进口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在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间,以上述方式进口货物共计38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深圳中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罪名成立,分别判处四被告人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上述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5月22日,深圳中院对刑事判决判处的罚金刑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出调查函,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深圳的有价证券、工商股权、土地房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扣划了相应款项;扣押在案的涉案货物由海关公开拍卖,所得价款连同扣划的存款一并上缴国库。
坐牢不能免除财产刑的执行
本案是财产刑执行案件,财产刑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领域,其执行程序、执行效果、执行到位率等问题正日益受到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深圳中院已经着手建立专业化的财产刑执行机制,以保障财产刑落实执行到位,保护社会和人民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当前,社会公众对财产刑的了解不多,甚至存在认识误区,因此,有必要对财产刑执行的相关知识予以讲解。
财产刑是刑罚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即社会公众较为熟悉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和自由的“生命刑”和“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特殊附加刑)。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其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按照刑罚种类划分,财产刑专指“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附加刑。罚金刑(罚金)是指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的个人合法财产的部分或全部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452个条文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财产刑,主要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财产刑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单位犯罪的,单位单处财产刑,相关责任人员判处主刑的同时也可以并处财产刑。因此,部分人关于犯罪行为“关了不罚,罚了不关”的观念,不符合刑法规定,属对刑法的错误认识,此观念应当予以调整。从刑法理论来讲,刑罚发挥“惩戒”作用的原理,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生命、自由、财产的剥夺来对犯罪分子进行最严厉的惩罚,消除再犯罪的经济条件,防止其对社会的再次侵害。
财产刑与生命刑、自由刑一样,都属“刑事处罚”,其强制执行是刑事制裁的严肃性和刑事处罚严厉性的必然要求。以往,关于财产刑的执行仅有原则性规定,关于执行立案、执行主体、执行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具体问题方面没有统一规范,导致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低。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财产刑执行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做法,财产刑执行工作逐步进入专业化轨道。
深圳中级法院执行局利用“查控网”和“集约执行网络”,构建了一套集约化、规范化的财产刑执行机制:(一)与侦查检察机关联动。对侦查检察机关扣押在案的财物实行集中接收、一案一表,确保执行财产控制到位。(二)与服刑机关联动。委托服刑机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执行裁定书等,书面告知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敦促其积极履行。(三)与各协助执行机关联动。利用“法院查控网”的科技化信息网络,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到位。(四)与被执行人户籍基层组织联动。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址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杜绝财产漏网。以上措施大大提高了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保障了刑事判决的威慑力和严肃性。
总之,刑罚是对行为人所犯错误的最严厉惩罚,财产刑执行的趋势必将不断走向专业化、高效化。犯罪行为给犯罪分子所带来的痛苦不仅仅是失去生命、自由,还将同时失去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