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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如何调整财税差异

发布时间:2014-10-14 10:39:24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19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业务应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企业在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因此,对于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出现的差异,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来确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税法与会计出现的差异应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贷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如果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借方发生额,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类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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