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我公司跨省市2014.7月设立一家分公司,请问分公司在2014年度如何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总部15%,分公司25%);在对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分公司如何申报缴纳所得税?另对该分公司产生的费用,能不能合并到总机构中进行汇算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2-57号公告:“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不是该分公司在2014年度进行0预缴申报,在汇算清缴时也进行0汇算缴纳?如果不是,应如何申报和汇算?
专家解答如下:
理解的正确。分公司产生的费用能合并到总机构进行汇算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