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知识库问答社区实务操作上海最新资讯法规培训信息湖南财政法规税务法规下载区江苏优惠政策政策法规视频
北京财税学院问答区政策交流重庆国税政策地税政策工具黑龙江财税视频法规优惠政策江西政策解读资讯财税学院
首页 > 地方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9 09:55:25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2577
  京财税〔2013〕1184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规定,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自2012年8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17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1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2〕151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2〕261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3〕27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24日


友情链接合作伙伴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税务网][北京市财政局][桦清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