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确定的北京地区电子商务企业及特定商品品类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时开具。
二、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三、电子发票须符合税务机关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
四、开具电子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如实完整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
五、电子发票的开具数据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保存、报送。
六、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
七、消费者取得电子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
八、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电子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对应的原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授权的其他网站查询对应的原电子发票信息时,查询结果应包括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的内容。
九、错误开具的电子发票,若未发送给消费者,应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若已发送给消费者,应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十、电子发票可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凭证。
十一、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3年6月27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政策解读
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政策解读
一、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并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北京市各相关部门,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二、电子发票相比传统纸质发票具有什么特点?
答: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不需要纸质载体,是一种无纸化形式的发票。电子发票不需要经过传统纸质发票的印制环节,其申请、领用、开具、流转、查验等都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纳税人申领发票手续得以简化,也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降低了纳税成本;纳税人开票数据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票情况,对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提高了信息管税水平。电子发票没有印制环节,可以大大降低发票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受票方可以在发生交易的同时收取到发票,并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查询验证发票信息,减少接受到假发票的损失。
三、电子发票的应用试点范围是什么?
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经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确定,按受票对象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向个人消费者开具,第二阶段是向企业(单位)开具。本次开展的试点工作属于第一阶段,且范围限于京东网上商城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开具。同时,为稳妥推进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将第一阶段试点分为两期进行,第一期限于销售图书商品时开具(开票单位为京东网上商城旗下的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二期将在总结第一期试点情况的基础上逐渐扩大到其他商品品类。日后也会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择期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的目的是否是向电子商务征税?
答:电子发票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降低征纳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的手段,而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选取电子商务企业先行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主要鉴于一是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与电子发票的特点较为吻合,二是电子商务企业的技术基础条件较好,更适合于电子发票初期试点。
五、电子发票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发票查询”-“电子发票查询”栏目中进行查询,也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授权的其他网站进行查询,本次试点授权京东网上商城网站(www.jd.com)为京东网上商城开具的电子发票提供网上查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与授权的其他网站提供的电子发票信息查询结果不一致时,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