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G20提出打击国际逃避税的背景是什么?
答: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各国税制之间的差异,加上避税地、低税地的存在,以及一些国家为吸引外来投资实施的税收竞争,为跨国企业实施国际避税提供了空间和土壤。同时,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落后于全球经济和商业发展步伐,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和无形资产等领域,现有规则对跨国企业避税难以有效规制。由于跨国企业避税主要体现为将利润转移至低税地区,侵蚀其他国家税基,这种现象被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同样,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富人及其控制的实体更加容易通过境外金融机构从事投资和资产管理,将大量资产留置于境外,并向自己所在的国家隐匿所得相关信息,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而各国之间涉税信息交换不畅以及征管上各自为政,为纳税人逃税提供了机会。
上述跨境纳税人的逃避税行为,不仅损害各国税收主权,侵蚀各国税基,也有损于税收公平和良好的商业环境,增大了世界经济进一步复苏的难度。对于BEPS给世界经济带来的风险,各国难以依靠单边行动和双边协调予以解决,必须借助于多边税收合作。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习主席做出“加强全球税务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的重要指示。
记者:如何理解习主席的指示?
答:习主席的指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全球税收合作”; 二是“打击国际逃避税”; 三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习主席所说的“全球税收合作”,其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一是参与BEPS项目的34个OECD成员国和10个非OECD成员;二是已经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69个国家;三是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新标准的93个国家和地区。以上范围还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与之伴随的国际税收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扩大。相应地,目前的全球税收合作在G20框架下主要做三件事:一是通过G20委托OECD组织实施的应对BEPS的十五项行动计划,改革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二是通过《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促进国家间的税收行政合作;三是通过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提高国际税收透明度,解决跨境交易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述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可以统称为“G20税改”。
“国际逃避税”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针对国际交易的税收安排减少或逃避其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而国际交易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频繁发生,如果国际社会不采取措施遏制国际逃避税,各国财政收入会受影响,世界经济运行风险也会增加。
而真正的全球税收合作离不开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参与。2013年圣彼得堡峰会时,G20领导人鼓励发展中国家参与BEPS项目及实施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同时也意识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在开展上述工作中面临挑战。因此,G20领导人呼吁并要求OECD在组织实施G20税改时加强与其他国际和地区性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挑战。习主席此次在布里斯班峰会指出“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正是对G20这一举措的呼应。
记者:习主席和其他G20领导人一致同意要“确保国际税收体系公平”,什么样的国际税收体系才是公平的呢?这一理念的提出对中国有何意义?答:打击国际逃避税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重建一个相对公平的国际税收体系。那么,怎样才是“公平”呢?简而言之,就是G20公报中所确立的BEPS项目总原则:“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即,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相匹配。
上述“公平”原则,对中国乃至于整个世界意义重大。目前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是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起来的,已经运行近百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全球商业模式的深刻变革,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难以有效规制跨境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结果,税收权益与实质经济活动发生错配,经济活动发生地没有留下应有的利润,也没有获得应有的税收。生产要素的跨境配置受到扭曲,税收公平面临挑战,国际税收秩序受到威胁。
因此,国际社会必须携手改革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 G20倡导的为期27个月(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BEPS行动计划,其出发点和结果,一方面是压缩跨国公司逃避税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平衡企业居民国和所得来源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同时,比过去更加强调实质经济活动发生国的征税权。
中国多年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引进国之一,承担着“世界工厂”的角色,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购买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又成为“世界市场”。作为生产地和消费地,中国为世界创造和贡献着巨大价值,这种对价值的贡献理应在跨国经济活动的利润分配中获得应有的回报。
当然,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也即将成为净资本输出国。在国际投资和交易所产生的所得中,既表现为来源国,也表现为居民国。因此,我国参与税收国际协调时,既要维护我国作为所得来源国的税收权益,又要防止走极端,避免未来国际税收规则不利于我国对外投资。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作为G20税改的重要参与部门,在“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在参与全球税收合作方面,税务总局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参与BEPS行动计划,为构建所得税国际实体规则做出贡献。税务总局的同志担任BEPS行动指导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委员一起设计、监督和审议各行动计划方案、进程和成果;税务总局的专家全面深入参与了BEPS各议题的研究、谈判和成果形成,为BEPS2014年7项行动计划的完成和成果文件的拟订做出了重要贡献。二是推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并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三是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多边税收合作奠定法律基础。四是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税务领导人一起,通过全球税收征管论坛推动国际税收行政合作。五是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税收委员会税收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出了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若干理论和原则,如成本节约、市场溢价、应用型和营销型无形资产等,并成功写入《联合国转让定价手册》。
在打击国际逃避税方面,也是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一是在2008年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前瞻性地引入了比较先进的反避税规定,为我国打击国际避税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基础。二是建立了规范的反避税工作机制,特别是建立了“管理、调查、服务”三位一体的转让定价工作机制,将反避税工作模式从以前的偏重事后调查改变为防查并举的体系。三是稳步推进反避税对外谈判与磋商,履行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义务。四是加强对跨国企业的反避税调查,防止跨国企业境外损失向中国转移,阻止其不合理的费用分摊和扣除,保护我国税基安全。五是通过加强国家间税收信息交换和征管协作,积极应对国际逃避税。
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方面,中国多次在国际场合呼吁对发展中国家在信息系统和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技术援助。G20公报中做出“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实施自动情报交换”的承诺,这与我们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另外,中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援助。自2010年以来,我国对外开展的旨在提升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共计9项。其中,包括在我国举办2期多边培训,以及先后4次派出专家为OECD多边培训授课。
中国本身也是发展中国家,因此我们时刻不忘努力提高自身的税收征管能力和水平。通过风险监控、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构建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努力实现税收现代化。针对日益庞大和频繁的国际交易,努力打造国际税收升级版,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在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同时切实维护好我国的税收权益。同时积极推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得到了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广泛好评,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记者:为落实习主席指示,中国税务部门还将做哪些工作?
答:税务总局将在G20框架下,围绕习主席关于税收问题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参与G20税改,有效推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并借此机会推动税收现代化。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落实“加强全球税收合作”的指示,继续做好与G20相关的国际税收工作。一是继续参与BEPS其余行动计划,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建设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二是全力做好2015年和2016年G20领导人峰会涉税工作。2015年G20峰会将在土耳其举行,届时将就BEPS其余8项行动计划及其他G20税改成果进行审议,税务总局将全程跟进,提出我国立场和关切。2016年,中国将担任G20峰会主席国,税务总局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峰会涉税工作,为峰会磋商解决税收议题奠定好基础。三是积极参与全球税收合作,做好2016年承办全球税收征管论坛大会的筹备工作,并借此机会推动中国税收征管水平再上新台阶。四是推进《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实施与执行,与国际社会共建透明的国际税收体系。
落实“打击国际逃避税”的指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一是借鉴BEPS项目最新研究成果,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在《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税收协定的谈签,反避税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国际交易的税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中,体现BEPS项目研究成果,为打击国际逃避税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二是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积极推进反避税双边磋商和多边协调,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的作用,应对恶意税收筹划,遏制跨境逃避税;建立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体系,全面掌握在华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国际税收风险应对,通过信息化建设防止跨国企业侵蚀中国税基,转移中国利润。三是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顺应中国即将成为净资本输出国的形势,构建中国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体系,尽快形成与我国对外开放大格局相适应的国际税收服务体系。同时,加强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防止对外投资国际逃避税,促进对外投资和经营所得依法回流中国,支持国内经济和社会建设。
落实“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指示,在转让定价、BEPS应对、信息交换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帮助其提升国际税收征管能力;在尊重发展中国家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继续吁请发达国家提供支持,呼吁发达国家带头贡献技术、人力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