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解析:出资期限

2014-03-03 15:48:59来源:中国会计网

出资期限

一、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000万元;(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换而言之,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收资本)。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只要全体股东相加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不要求每一个股东都达到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0%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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