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偷税案

2013-12-09 13:52:48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J省个体户陈某,自1997年12月至1998年11月在W县茶叶产区收购茶叶5万公斤。经W县国税局调查证实,陈某利用骗取和购买的发票,采取“大头小尾”、单联填开等手段,先后20次将茶叶销售给W县和外县的客商,取得销售收入580000元,应纳各种税款112800元,但陈某仅申报纳税税款10645元,偷税102155元,占应纳税款的90.6%。

[讨论问题与要求]

(1) W县国税局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2) 陈某已构成偷税罪,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3) 简要评析此案例。

[分析]

(1)W县国税局一是应当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应当在法院审理终结此案后执行罚金之前,追缴陈某偷税款102155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陈某偷税额在100000元以上,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已构成偷税罪。依照新《刑法》第201条,陈某应当受到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以及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偷税款102155元的法律制裁。

(3)本案是一起违章使用发票的偷税案。使用购买和骗取的发票,而不是使用自己合法领取的发票,并且采取“大头小尾”和“单联填开”的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了隐瞒收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陈某在1年时间中,运用上述手段偷税达102155元之多,占应纳税额的90.6%而未被及时发现,暴露了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有关方面重视。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偷税罪的认定及处理问题。旨在使学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40条和《刑法》第201条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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