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寓房产税每月交几百元 公寓价格涨幅回落

2013-11-19 09:44:21来源:城市信报

2011年下半年,青岛市相关部门下达通知,个人自用非住宅交易还应缴纳房产税,而住宅则不在缴纳范围内。11月17日,记者调查发现,通知实施两年半以来,青岛市公寓和商铺价格涨幅明显回落,市区公寓甚至出现价格滞涨状态。另外,受房产税政策影响,青岛市近期出现了抛售现象,而且集中于新房市场。

近日,市民兰先生遇到了烦心事 。“我是市北区一处新建公寓楼盘的业主,2012年5月购买公寓楼的时候,开发商告知这是商住两用的房子,主要是住宅 ,入住以后会申请水电煤气为民用标准。开发商只告知此房屋是40年产权,其他一律没有说。”兰先生反映说,业主入住之后,2013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办理房产证,需要缴纳商业房产税,每个月四百多到五百元不等。兰先生说,公寓楼当时是按照住宅设计建设的,业主购买房屋绝大部分都是自住,房产税让住户感到莫名其妙,开发商却称是地税局的事情。业主就此事咨询,是否可以申请此房屋为住宅房产?如果不行,开发商是否有义务退房并赔偿损失?

同样,李沧区青山路附近的一家新公寓项目,去年交房,业主办理房产证时也征收了房产税。另外,根据规定,出租非住宅也要交房产税。个人出租非住宅的物业,也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收。个人出租非住宅的,月租赁金额小于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月租赁金额大于等于5000 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8.65% 或18.7% ,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其中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

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青岛市个人自用非住宅交易还应缴纳房产税,而住宅则不在缴纳范围内。个人自用非住宅交易还应缴纳房产税,征收规则为:房产原值×(1-30%)×1.2%。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房产税缴纳年限最高为3年,如果不足3年按实际持有年限计算,若高于3年,按3年计算。若以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持有2年交易为例,需缴纳的房产税值为:100万元×(1-30%)×1.2%×2=1.68万元。政策实施两年半以来,效果如何?根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数据,目前全市新建商业(商铺和公寓)共有25852套在销售,供应量处于高位,销售量却非常低迷。最新数据显示,今年截至目前,全市新建商业一共卖了5788套,完全消化存量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实际上,今年以来,房产税全面实施的传言一直充斥在房地产市场上。11月17日,记者了解到,之前青岛市相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本市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知。目前全国有两个城市试点房产税,分别是重庆和上海。上海市的征收对象为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另外,青岛房地产市场近期出现了抛售现象 ,而且集中于新房市场,尤其是刚交付的新房,有业主一次拿出了4套新房寻找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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