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知识库问答社区实务操作上海最新资讯法规培训信息湖南财政法规税务法规下载区江苏优惠政策政策法规视频
北京财税学院问答区政策交流重庆国税政策地税政策工具黑龙江财税视频法规优惠政策江西政策解读资讯财税学院
首页 > 普陀区财政政策 > 正文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29 15:35:16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391
【发文日期】 2013-07-29 【文    号】 财税[2013]52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发文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友情链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