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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1 15:33:57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1705
【发文日期】 2012-12-11 【文    号】 沪财会[2012]85号
【是否有效】 有效 【发文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各商业银行,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切实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 

  小微企业是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实现本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的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通过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有效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切实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现就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企业的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收到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小微企业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

  3.企业愿意接受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属财政部门”)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并将相关财务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和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选聘

  1.选聘代理记账机构的方式。市财政局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公开招标,选聘一定数量的代理记账机构作为小微企业代理记账的定点供应商。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财务会计服务的需求,在定点供应商名单中直接选聘代理记账机构。

  2.被选聘代理记账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在本市具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所必需的条件;

  (2)连续3年通过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核查;

  (3)专职从业人员4人及以上;

  (4)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及以上;

  (5)业务负责人保持稳定,近2年未发生业务负责人变更;

  (6)代理记账机构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购买服务的范围

  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的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财政部门购买服务的范围。

  四、业务流程

  1. 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后,经初审后有贷款意向,并需要企业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通知企业是否愿意接受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

  2.如果小微企业同意接受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服务,应向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递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同意书》(附件1)和《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3.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小微企业的《同意书》等资料后,应尽快填写《小微企业贷款代理记账申请书》(附件3),并将上述材料一并递交所属财政部门,提出代理记账申请。

  4.所属财政部门收到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递交的《小微企业贷款代理记账申请书》等资料后10日内,应与代理记账定点供应商名录中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组织实施代理记账工作。

  5.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为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并在次季度10日内向所属财政部门和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报送《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季度汇总表》(附件4)和小微企业的月度会计报表。

  6.所属财政部门在收到《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季度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后,在20日内对代理记账行为是否真实等进行重点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代理记账服务,在20日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向代理记账机构拨付代理记账费用。

  7.所属财政部门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财政部门季度审核汇总表》(附件5)和《小微企业贷款代理记账申请书》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8.市财政局(会计处)对所属财政部门报送的《财政部门季度审核汇总表》等进行复核,并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期限、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期限自委托协议签订月份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代理记账费用由所属财政部门先行支付,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应承担的部分纳入市对区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

  六、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所属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2.扩大宣传力度。所属财政部门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府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积极宣传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总结推广代理记账机构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中取得的经验,着力营造有利于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的良好环境。

  3.严格审核把关。所属财政部门应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重点审核享受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代理记账行为是否真实、代理记账的工作质量是否规范,严把财政部门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审核关。对于骗取财政部门购买服务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同时,市财政局还将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工作纳入会计工作年度考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同意书;

     2.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

     3.小微企业贷款代理记账申请书;

     4.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季度汇总表;

     5.财政部门季度审核汇总表。

 

下载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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