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9〕51号)、《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财库〔2011〕14号)停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或市经济信息化委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