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 2011-08-11 | 【文 号】 | 财税[2011]59号 |
【是否有效】 | 有效 | 【发文机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