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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3 13:59:48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271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下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沪财库〔2009〕5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要成为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成员的,应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进行登记。登记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办)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凡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纳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

  二、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招标的供应商,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应在投标截止前成为本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成员。

  三、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应当按《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中小企业采购。

  (一)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不接受大企业参加投标。如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不足三家,以及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中小企业不足三家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责成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公开招标。财政部门经审查确定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依采购人申请同意其采取非招标方式,但应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也可以要求重新公开招标。上述两种情形进行重新公开招标的,应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依相关规定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招标后,没有中小企业参加投标,以及没有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中小企业,经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接受大企业参加投标。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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