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二、相关企业申请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需提供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各相关执收单位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或从业人数等信息予以审核,凡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免征当年度相关收费。
三、各相关执收单位应按实填列《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年表》(详见附件2),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收费主管部门应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
四、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减少的市、区县两级财政收入,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
五、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落实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本市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