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解答:企业提供班车服务应该开具什么发票

2013-10-09 14:07:47来源:中华财税网

  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运运输和职工上下班班车业务。8月1日“营改增”后,我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的(集团内其他法人单位)职工上下班班车业务,应开具何种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计税方法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根据上述规定,在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但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班车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如果选择11%税率纳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开具普通发票。

  提示: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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