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楼继伟:营改增将影响地方财税收支平衡
“营改增”试点8月起扩大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操作视频
营改增试点扩围 财税体制改革或加快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