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30 10:47:36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1988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全面推进营改增各项工作
营改增试点是国家财税改革的重头戏,对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和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牵头,联合国税、地税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注重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关于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确定
为了准确界定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根据《通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营改增应税服务具体范围作了补充界定(见附件1《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表》),请参照执行。
三、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的移交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按照《通知》及《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表》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行核查确认、整理和汇总,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信息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于2013年6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国税部门移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对机构设置不对称的,由上一级地税部门移交。具体要求如下:
(一)县市区地税局将本辖区范围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给本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
(二)市州国税局、地税局下设的机构不对称的,由不对称设置的地税局将本辖区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上报至市州地税局,由市州地税局移交给本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市州财政局、国税局根据本辖区机构设置情况,将该部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分发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
(三)省地税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直接移交给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将该部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分发给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再由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分发给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
地税部门提供《信息表》时,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清单》(见附件3),登记提供时间、文件名、文件大小和纳税人户数等情况,经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四、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的调查核实
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应当对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沟通,确保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符合应税服务范围规定。对某些服务项目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经与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沟通后仍有争议的,由市州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协商处理。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开展纳税人信息调查核实工作。对纳税人信息调查核实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由省国税局另行下文明确。
附件:1、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表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表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清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