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与网友交流时对差旅费、误餐费、通讯费是否征个税等问题进行了解答,这引起了许多读者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兴趣。4月16日,大连市地税局对这方面政策进行了解读。
差旅费津贴政策规定:
根据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便于征管,我市对差旅费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按照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在单位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行〔2008〕650号)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
误餐补助政策规定:
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按照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大连市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对公务用车、通讯补贴的公务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标准内的公务费用应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交通费和通讯费补贴收入均应并入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通讯制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的个人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费用的行为,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