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 《通知》明确,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此外,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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