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K来电,公司老板决定将其在国内的一些资产清理出售。一栋有电梯和中央空调的4层楼厂房,把税金也加上去,协议价格应该是多少,不太有谱。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在购进时都没有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那么现在出售,是不是合并在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一起缴纳营业税呢?K是这样计算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购入原值为500万,现在价值为4000万,而中央空调和电梯预计售价300万。如果都按照5%的税率来算,需要缴纳营业税(4000-500+300)×5%=190万元(本文省略附加税,下同)。
K又提到税法上关于混合销售的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就是混合销售行为。出售电梯和中央空调肯定是应该交增值税的,而出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两类资产并在一起销售,应该是混合销售行为吧?她们公司是从事货物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如果按照这个说法,这项混合销售行为又应该交增值税。K问,她们公司这次出售资产的行为到底该怎么缴税?
首先,这项资产出售行为并不属于通常所说的混合销售,该公司的行为只是同时出售两种适用不同税目和税率的资产,并不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的混合销售行为。所以,不需要合并在一起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企业必须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该企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销售额。因此,该企业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应该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出售的中央空调和电梯,应该缴纳增值税。
K听到这里叫了起来,中央空调和电梯的适用税率是17%,当时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又不能抵扣。现在如果按照17%交增值税,那税负也太重了。又小声咕哝了一下,如果300万为销售价格(不含税),增值税就要交300×17%=51万呢。太重了,太重了!
这样可爱的学生让我忍俊不禁:K同学,你去看一下我上周的一篇文章《旧货的税问题》,其中谈到的问题跟你的情况有些类似。但是你们公司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属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由于中央空调和电梯在购进时是用于建造不动产,因此按照规定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你们企业也的确没有抵扣,所以这两类固定资产在出售的时候,可以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经测算,该企业这次打包转让资产的行为,出售厂房和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175万元,出售中央空调和电梯缴纳增值税6万元,这比K最初计算的合并缴纳营业税的情况少缴税9万元。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