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按照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省财政高度重视,坚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先行,通过建立健全改革台账制度,细化改革任务举措,明确时间节点等措施,扎实推进各项财税改革,并全面服务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改革,政策效应初步显现。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体系。今年省级向省人代会提交了涵盖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和国有资本经营等四大预算构成的较完善的政府预算体系。并要求市(州)县级以上政府在2015年初向同级人大报送全口径预算,将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二是加大政府性基金统筹使用力度。制定政府性基金统筹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相关办法,对2013年底省本级政府性基金20亿元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工程。
三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出台了省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并督导各地建立相应制度,原则上超收收入除按法律和中央规定安排必要开支外,其余全部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以后年度编制预算时再调出,纳入年初预算盘子统筹安排,实现跨年度之间的预算平衡。
四是启动教育、科技支出三年财政规划。从今年起积极试编省本级科技、教育重点支出三年财政规划,全面总结近三年来科技、教育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及效果,研究提出2015-2017年改革支出政策的一揽子方案,提出分年度、分项的支持政策及资金需求,并于财政未来收支潜在增长率相衔接。
五是全面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预算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全面公开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支出预决算等信息,公开面达到100%。探索推进重点民生支出事前公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对部分民生项目资金安排进行事前公示,倒逼资金使用部门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是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坚持财力下移方针,不断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平稳增长机制,今年共安排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20亿元,将中央对我省的补助增量八成继续用于基层。探索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积极支持提升全省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督促和引导各县不断规范支出行为,切实增强基层政府统筹安排财力的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强化和完善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引导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政府重视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七是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出台了加强财政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意见,分解量化各地、各部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任务,明确具体工作措施,目前共盘活存量资金358.7亿元,占年末存量资金的78.7%,统筹用于城镇化建设、生态保护、产业扶持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从今年起,建立健全盘活存量资金长效机制,强化对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建立预算编制与结余结转资金挂钩机制。
八是创新和改进财政投入方式。出台了关于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的指导意见,探索运用预算安排、风险补偿、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强化政策激励,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推动以财政直接投入为主向间接扶持转变。设立了特色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外经贸发展基金,以阶段性参股方式,解决初创期中小微企业资本金不足问题,初步搭建了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基金体系。探索推行PPP投资模式,邀请亚洲城市发展中心专家对我省PPP项目甄别、具体实施进行了培训,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经济建设。
九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不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
十是启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试点。出台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明确了服务领域及其具体服务项目,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食品药品监督协管服务等工作方案,在西宁、海东启动了购买养老服务试点。
十一是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按照国家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在去年与国家同步将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的基础上,今年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铁路、邮政和电信服务业。目前,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运行平稳,对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第三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全省试点企业减负面在90%以上,更多企业享受到改革红利,政策效应初步显现。
十二是积极开展清费立税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做好煤炭、原油、天然气企业收费基金的清理取消工作,合理确定煤炭资源税税率,保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顺利进行。同时,根据中央关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总体要求,分别就省级和各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专项清理。
十三是支持培育地方税体系。在落实国家深入推进营改增、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加强调查分析,积极开展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工作。深化资源税体系改革,推进从量改从价改革,在提高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税额(率)标准的基础上,规范和调整天然卤水、岩金矿等资源产品税目和税额标准,使原油等矿产资源税成为地方继营业税后的稳定收入来源,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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