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始认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7-01 13:28:59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3429
新疆网讯(记者蔡俊 通讯员张丁报道)6月30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了解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试点纳税人,可于近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据了解,试点企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将获得更多订单并拉动销售收入增长,逐步降低税负,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我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期划分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昨日,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相关负责人说,这一计算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基本克服季节性因素对企业营业额的影响,便于新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6月初,我区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纳税户初步圈定,共24030户。按照“营改增”工作计划,原本预计于6月中旬最终确定“营改增”户数,目前,这一数字仍在确认中。
8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与全国同步运行“营改增”工作。主要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