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3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建成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和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描绘出鼓舞人心的“税务梦”,吹响向税收现代化进军的号角。
值此年末岁首,我们推出系列报道,回顾2014年全国税务人员追梦、逐梦、圆梦的光荣历程,记录纳税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奉献足印。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部署。在过去一年,国家税务总局以修订税收征管法为重点,加强税法体系建设,为推进税制改革、加速税收现代化保驾护航。
凝聚共识 推进立法
税法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2年公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法体系的重要支柱,虽经1995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但随着时代发展,已在程序上制约了税收征管和税制改革,亟须修订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必须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加快构建面向自然人的税收管理服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依法有效征管。
作为修订税收征管法的“主推手”,国家税务总局自2008年就启动了修法工作,数易其稿并正式上报国务院。
2014年开春,国家税务总局以王军局长为组长的税收改革领导小组就把税收征管法修订放在重要位置,分设税收征管法修订、税制改革总体方案、增值税改革、房地产税改革和个人所得税改革5个专题组,将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涉税改革任务细分为46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编制路线图、时间表,分项、分步推进。在税收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王军局长表明态度:“今明两年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努力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作为分管局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范坚多次与相关部门协商,逐条逐句讨论修订税收征管法。他还代表国家税务总局,邀请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专家和澳大利亚、美国、荷兰等国财税官员,研讨修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借鉴国际经验,优化顶层设计。
“此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有两大亮点。”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一是建立自然人纳税服务和管理机制,二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
除了税收征管法修订外,备受瞩目的环境保护费改税已进入立法程序。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审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稿。
房地产税改革正有序推进,国家税务总局全力以赴配合改革研究和立法推进。
与时俱进 充实规章
与加快税收立法同步,国家税务总局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纳税人期盼和税收实践证明可行的税收事项,不断充实完善,2014年公布实施的税务规章数量为历年之最:
公布《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切实保障国家和纳税人税收资金安全,大大提高了税款缴库退库的效率。
公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防止跨国企业侵蚀中国税基、转移中国利润,提升了中国在国际税收管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公布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信息管税,优化征管流程,有效堵塞了车购税征管漏洞,征管效率与服务质量持续提高。
公布修订后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实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加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确保那些涉案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和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税务案件,每一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除了税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外,税务机关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家税务总局以对行政行为和纳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一律不得公布实施;违反上位法、超越权限、违法增加纳税人义务和影响纳税人权益的税收措施,一律修改或废止。
——以公开征求意见为原则,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为例外。制发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前,广泛征求并研究公众意见,评估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使每一项政策都接地气、具有最广泛的民意基础。
——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实行单独文种、文号,不以公告以外的形式制定对纳税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措施。对2014年发布的69个税务公告,均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体现公开透明。
——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时起草、同时审批和同时发布。解读稿全面交代政策出台背景、目的意义、执行口径和操作方法,帮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
地方助力 完善税法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三大任务。高度重视税收工作、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发挥税收筹集地方财政收入主渠道作用,已经成为各级地方人大、政府的共同认识和行动。
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该条例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性税收保障法规。
在税务机关的推动下,全国各地不断加快地方立法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构建综合治税体系,强化协税护税,堵塞税收漏洞,稳定财政收入,推动了税收法治建设,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福建、湖南、湖北和广西等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大连等计划单列市,部分地市州盟人大、政府,都已公布税收保障地方性法规或制定税收保障办法,其余地区正在积极推进税收保障条例或办法的起草、征求意见和审议等工作。
上述地方性税收保障法规的出台,从操作层面明晰税收征收协助的责任单位、具体内容和协助方式,涉税信息的范围、提供程序和协助职责等,解决了协税责任不清、涉税信息提供不足、配合不紧和落实不力等问题。
一个规范确定、公开透明、执法统一、有利遵从、监督有效和救济可靠的税法体系正逐步形成,税务机关正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勇敢前行,用实际行动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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