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54号 (江苏省财政厅原文转发[2012]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