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建账2
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的核算管理
楼继伟:营改增将影响地方财税收支平衡
首季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比增幅高达30% 成税收收入亮点
[上海市税务网][上海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财政网]